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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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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二O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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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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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五章 项目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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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计字[200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科技专项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以及诚信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项目主持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五)诚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和主持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杜绝虚假科研行为;科技中介机构与咨询专家应秉承诚信的原则如实做好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应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其中,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发布,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一个项目主持人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五)鼓励自治区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属单位联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市属单位为主,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或合作单位,并在呼市地区实施。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呼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呼和浩特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部署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书》;重大科技专项需提供《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书》(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三)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的旗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须旗县区(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与财政局共同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立项按照市科技局专业科室初审、专家评审(评估)、专业科室复审、科室联审、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核准的“五审一核准”的程序进行。

  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按照市科技局专业科室初审、专家评审(评估)、专业科室复审、科室联审、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市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五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科室初审主要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评估)环节。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专家组成员由专家库随机抽取。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评估),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估)。每个项目必须有3位以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

  专业科室复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科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专业科室初审意见针对经费预算、资金使用等进行联合审议,并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室对审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和汇总。

  局务会议审定是在上述“四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推荐立项项目。

  通过“五审”后确定立项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核准;通过“五审”后确定拟立项的重大科技专项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不能重复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逐步推行主动设计招投标立项。

  对已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科技专项可采取招投标或择优委托。项目招投标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分管市长审批文件,下达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立项文件,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下达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签订合同的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评估的《呼和浩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书》和《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预测的项目,合同书中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书中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为乙方,必须明确项目主持人的信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书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室核准盖章后生效。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专业科室审核、综合计划科室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旗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属地域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工作,要加强对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积极配合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进度、以及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合同内容完成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对经费预算及使用的执行情况。包括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规定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合理性,拨付项目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规范性以及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本项目科技经费拨款到位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本项目科技经费等问题,以及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

  (三)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经费支出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经费列支科目、支出标准、支出范围及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重点检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等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以及相关财务审计、账目清理、项目支出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有无按规定进行会计结帐处理而形成长期挂账并继续开支报销费用等问题。

  (五)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综合运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按照制定计划、通知通告、现场检查、评估评价、问题处理等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计划合同书的规定,在项目实施期内应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报告》及《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调查表(见附表1)。市科技局按年度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后续经费或下一年度继续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使用市本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或被举报项目实施和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单位和主持人以后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以监督检查意见书的形式,分别反馈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及市科技局相关专业科室。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科技局。被检查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直接检查和委托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直接检查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检查组实施。委托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旗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一)因项目主持人出国或其它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

  (三)存在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主持人的变动和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未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审批及备案的;

  (五)不按期如实填报《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调查表》等科技统计报表的;在项目申请、实施和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和成果登记的;

  (七)不配合科技项目监督检查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

  (九)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

  出现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情况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请,不受理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暴露出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三年内限制申报项目、收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应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项目必须在实施期限到达后六个月内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分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验收和重大科技专项验收。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专业科室牵头、项目监督检查办公室参与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重大科技专项的验收,首先由财务科室会同市财政局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专业科室牵头、项目监督检查办公室参与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也可同时进行。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要求验收。

  第三十六条??验收组由科技局负责验收项目的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共同组成,不少于5人。需要鉴定科技成果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同时组织。验收组对被验收项目负有维护其知识产权和对技术内容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市科技局专业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市科技局专业科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审核;
  (三)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在验收之日前3天将验收通知下达项目验收单位;

  (五)验收组委员会(组)在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审阅材料、质疑答辩的基础上,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在1周内将验收材料和填写的验收证书提交科技局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审核备案;

  (六)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和下达验收通知。在执行期有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应尽可能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七)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科技局对项目的批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效益总结及分析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室备案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是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承担者原则上不得再次承担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三条??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对以市科技经费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市科技局保留无偿使用和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经验收或鉴定后到市科技局科技奖励办公室进行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是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聘请相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成果评价结论。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市科技局申请鉴定。市科技局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一周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做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要求申请鉴定单位准备相关鉴定材料。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市科技局从自治区科技厅和市科技局建立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市科技局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3天,将成果鉴定材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分析存在问题,准备鉴定意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室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市科技局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五十条??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呼和浩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申报书》或《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中明确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或验收不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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