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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才飞地”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 号)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区内外企业在区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独立研发机构等孵化或研发平台载体,对我市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进行研发攻关和产品试验,其所孵化或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才飞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才飞地”建立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的“人才飞地”已在呼市科技局备案。

(二)“人才飞地”设立满1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团队,有与我市产业关联的孵化项目和成果。

(三)“人才飞地”以新创办企业或签订技术合同的形式,为我市孵化企业或促进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

第四条? “人才飞地”建立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飞地”项目申报书。

2.“人才飞地”建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呼转化所新创办企业营业执照或签订的技术合同。

3.“人才飞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证明材料;资金、设备投入证明材料;团队人员名单(含学历学位、职称、职责分工等)。

4.“人才飞地”孵化或研发的与我市产业发展直接关联的成果和项目证明材料(如孵化项目资料、科研项目立项资料、有效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5.新创办企业在我市实施转化所获得的年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签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成果转化收入证明。

6.呼市“人才飞地”孵化成果、项目在呼转化绩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转化的项目和促成新增企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对我市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资金使用

第五条? 根据“人才飞地”孵化或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绩效,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50-100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通过建立“人才飞地”,促成“人才飞地”技术成果向我市其他企业转移转化(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实施转化的企业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成果转化收入)合计达1000万元,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年度对“人才飞地”建立单位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不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通过建立“人才飞地”,促成在我市新创办5家(含)以上企业实施转化,且实施转化的企业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合计达1000万元,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年度对“人才飞地”建立单位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市政府出资建立的“人才飞地”,由市财政按其实际投入给予资金预算安排。

第六条? “人才飞地”项目为后补助项目,不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支持经费由“人才飞地”建立单位自主统筹用于“人才飞地”团队建设、人员激励、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支持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

第四章? 备案、立项与管理

第八条? “人才飞地”备案实行常年开放、即时受理,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呼市科技局对备案“人才飞地”赋予备案登记编号,统一管理。“人才飞地”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期满后可再次通过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九条? “人才飞地”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公示立项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飞地”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人才飞地”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以建立单位注册地为准),各旗县区、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奖励的“人才飞地”进行审核,以正式文件推荐至市科技局。建立单位注册地不在呼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人才飞地”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评审,主要对“人才飞地”孵化或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五)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人才飞地”进行实地考察。

(六)公示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结果,市科技局确定年度拟支持“人才飞地”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立项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授予牌匾。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人才政策专项资金中计提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经费,负责“人才飞地”备案、“人才飞地”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考察、立项;建设备案、项目网上申报和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本指引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人才飞地”建立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项目经费,收回授予牌匾;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